《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沪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
- 栏目:资讯
- 来源:证券之星
- 发布时间:2025-07-12 22:51
- 阅读量:6537
经济观察网 7月11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沪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并自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这是上交所落实《证券法》《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程序化交易报告规定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进一步巩固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基础,全面掌握沪市程序化交易情况,更好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报告指引》共计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及报告范围。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在本所证券市场进行股票、基金等证券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二是明确报告路径和时限要求。明确“先报告、后交易”的要求,其中联交所参与者的客户应当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联交所参与者报告,再由联交所参与者在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经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至本所确认。联交所参与者自身开展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直接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报告。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每个沪股通交易日将报告信息发送至本所(第五条)。三是规定报告信息类型。包括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交易软件信息等,并明确本所可以提请联交所协助联络沪股通投资者,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第四条、第六条)。四是强化高频交易管理。明确存在《实施细则》规定高频交易情形的投资者,应当额外报告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应急方案等内容(第七条)。五是明确联交所参与者职责。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联交所参与者督促提醒其客户履行报告义务,在能够掌握的资料范围内对报告信息进行核查。客户经督促提醒后仍不配合履行相关义务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按照相关约定,拒绝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第八条)。六是明确监管要求。对未按要求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报告的信息不完备、报告的信息与交易行为不一致等违反本指引规定情形的主体,本所可依规提请联交所协助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七是明确本所可获取有关客户信息。明确沪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等业务,本所可以通过监管合作安排获取客户信息(第十二条)。此外,结合香港市场实际情况,对个别字段进行适应性调整,并在填报说明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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